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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在家中臥室意外死亡,其家屬認為“兇手”是自家的高箱床,遂將床廠家和彈簧廠家告上法庭。2020年4月,一審法院駁回張某家屬的訴求,隨后家屬提出上訴。9月22日,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開庭審理,涉案產品是否存缺陷成為爭議焦點。
2010年9月19日,張某從金秋紅廠處以6元的價格,購買了兩張高箱床和3個床頭柜(含床墊),質保三年,終身維修。
2017年4月,張某被發(fā)現(xiàn)在家中臥室死亡,其脖子被夾在高箱床床墊與床屜夾角處。雖經(jīng)120緊急搶救,但張某已經(jīng)沒有了呼吸。
家屬稱,為取出高箱床箱內存放的物品,張某借助高箱床配的支架將床板支起,在其探身取物品時,床板突然脫落砸中張某頸部。
事發(fā)后,家屬認為北京金秋紅家具廠(以下簡稱金秋紅廠)生產的高箱床及天津市恒特氣彈簧有限(以下簡稱恒特氣)生產的氣墊簧有嚴重質量缺陷,將二者告上法庭,索賠共計175萬余元。
庭審中,二被告認為,沒有證據(jù)證明因為床(氣彈簧)有缺陷導致張某死亡,同時恒特氣不認可該氣彈簧系其生產,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。
訴訟中,張某家屬向法院遞交鑒定申請書,申請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,對涉案產品(含支架)是否存在質量缺陷進行鑒定。之后,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對于涉案床,含支架是否具有質量缺陷進行鑒定。
結果,該向法院出具的《退函》記載∶“按相應要求和規(guī)范進行技術分析,我司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鑒定條件無法進行鑒定?!?/p>
北京通州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張某家屬提供的現(xiàn)有證據(jù),法院無法確認涉案產品(支架)存在質量缺陷。
鑒于涉案產品從購買到事故發(fā)生已近7年時間,已經(jīng)遠遠超過《北京市家具買賣合同》約定的三年質保期,涉案產品從購買到事故發(fā)生在長達近7年的時間中并未出現(xiàn)質量問題,根據(jù)現(xiàn)有證據(jù)法院亦無法確認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或不符合相應標準。
涉案產品是否存在缺陷?22日下午的開庭中,張某家屬方和兩被上訴方意見不一,各執(zhí)一詞,激烈爭辯。
法庭上,張某家屬的代理人路澤陽認為,涉案產品存在設計缺陷、制造缺陷、警示標識缺陷。他在法庭上使用相關模型現(xiàn)場演示,“真正向上提供有效支撐床板的力,相當于支撐桿所提供支撐力的二分之一,這是我們指出床體的設立、支撐力大打折扣,安全系數(shù)不足的證據(jù)?!?/p>
在產品質量管理辦法中,警示標識應在床體上有明顯的風險提示?!吧姘府a品三角形區(qū)域應該在床體上有明確提示,但是在實際上沒有。而且案發(fā)后,金秋紅廠家在銷售中床體周圍依然沒有警示標識,這種缺陷是一直存在的?!?/p>
張某家屬的代理人認為,家屬方已經(jīng)證明張某是因床體脫落致死,張某的死亡與產品缺陷有強因果關系,不能苛責其承擔過重的舉證義務,請求法院二審改判支持張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金秋紅廠方辯稱:涉案產品在長達7年的使用時間中,沒有出現(xiàn)任何問題,一直到去年9月份現(xiàn)場勘察,床仍在正常使用中。而且同類產品也并未發(fā)生過任何事故,說明不存在質量缺陷,不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同時,金秋紅廠方認為是消費者未合理使用涉事產品,發(fā)生的事故?!拔覀儫o法理解的是,作為一個正常人,內側有門,另一側還有一個床頭柜,無論取什么東西,為什么把頭伸進三角區(qū)?!?/p>
恒特氣辯稱,涉案氣彈簧并非該生產,不應擔責。同時其認為,氣彈簧一旦出現(xiàn)損壞便是不可逆的,與夾角大小無關。
2019年9月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時,事發(fā)已經(jīng)兩年有余,涉案床體中的氣彈簧依然可以正常開合,在沒有外力的情況下能正常支撐,說明案發(fā)時氣彈簧并未損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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